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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章:皇位继承序列 (第1/2页)
“太子殿下,小王是觉得高了。” 周王朱橚立即起身,口出惊人之语道:“位同县就够了。” 宁王朱权却起身拱手道:“殿下,小王刚才是没有考虑好,故而犹豫不决,未曾表态。” 楚王朱桢听了周、宁二王之言,只好起身接话道:“殿下,小王担心建国后不能胜任治国之重担,而辜负了太祖皇帝的期望,这才犹豫。”2 朱高煦不得不起身,抬手示意三人就座,然后对其余没有举手的六部堂官说道:“诸位是赞成藩国位同直隶府么?” 那些刚才没有举手的堂官纷纷起身,吏部尚书张紞、礼部尚书郑赐也在其中。 朱高煦道:“诸位且坐下说话。以后想发言,可举手示意后坐着发言,不必再起身。” “臣等谢殿下。” 宗王大臣皆恭声道。 朱高煦望向吏部尚书张紞道:“张尚书有何异议?” “禀殿下,臣觉得藩国位同一省或一府皆不合适。”张紞答道。 朱高煦问道:“为何?” “殿下,藩国建立之初,领土或许只有一城之地,而经略数年后,领土可扩大至十城乃至百城之地。” 张紞恭声道:“因此,臣以为可根据藩国领土大小、人口数量等,适时调整其在朝廷的地位。疆域小,人口少,则位同县。疆域广,人口多,则位同府。若疆域广至数府之地,人口多至百万之巨,则位同省。” “张尚书所言,也并非没有道理。” 朱高煦先是肯定了张紞的思路,但接着话锋一转,反问道:“可是,让我的一众王叔建国后,位同县令,怕是不妥吧?” 张紞立即道:“臣只是一家之言,殿下姑且听之。” 朱高煦环视众人道:“既如此,那藩国地位,就先拟定为位同一省。” 他顿了顿,接着道:“现在讨论最后一个议题,也是范围最广的议题,即藩国的权力、责任。” “请诸位先相互讨论,一刻钟后,我会派人给诸位人手发一份问卷表。届时,按照问卷表上的制式,如实填写个人的真实想法即可。” 朱高煦补充道:“问卷表不记名,且会后有专人抄录,属于匿名制。诸位可畅所欲言,不必有太过顾虑。” “臣等谨遵太子殿下口谕。” 宗王大臣齐声道。 一刻钟后,昌盛领着十几名怀中皆捧着一叠问卷表的年轻宦官,来到武英殿,把表分发给了在场的参会人员。 众人已经不是第一次接触这种新式的问卷表了。 过去朱棣也派人分发过调查表,这样做使得开会的效率明显提高,而且也有人敢说平时不敢说的话了。 问卷表分正反两面,正面是藩国的权力维度,从右至左,依次为立法、司法、行政、征税、铸币、募兵、发动战争、开矿、封爵赐土等三十几个分类。 反面是藩国的责任义务维度,从右至左,依次为朝贡、纳税、随同作战、施行朝廷各种体制、遵从朝廷各种律令等二十多个分类。 “敢问太子殿下,诸藩于海外建国后,这藩国之主的称呼、承袭等是否沿袭旧制?” 礼部尚书郑赐比较关心礼制的问题,他见问卷表上关于礼制主要集中在祭祀方面,于是忍不住举手发问道。 朱高煦道:“自然是沿袭旧制,国主称王,副为王世子,至于王位继承,当依照皇爷爷修订后的《祖训》来执行。” “殿下,臣冒昧问一句,诸亲王于海外建国之后,诸藩之郡王又该如何?” 郑赐略作犹豫,最后还是决定当一次出头鸟,硬着头皮问道。 此话一出,坐在宗王人群里的吴郡王朱允熞,以及秦王朱樉的几个郡王儿子,还有周王朱橚的几个郡王儿子等一众郡王,皆竖起了耳朵。 “难道不应该跟随诸亲王前往海外的藩国么?”朱高煦望着郑赐,故作诧异的反问道。 郑赐故意扭头向吴郡王朱允熞的方面瞅了一眼,意味深长的说道:“开拓海外乃是用人之际,可有的郡王年幼,怕是难以远赴重洋,为朝廷改封之事尽一份力。” “多谢郑尚书提点。” 朱高煦接话道:“此事却是小子考虑不周,会后我会奏请父皇圣裁。” “殿下过谦了,臣不过是尽本分而已。” 郑赐急忙起身,弯腰施礼,恭声道。 半个时辰之后。 朱高煦命人将收集起来的问卷表上的内容,加以汇总归纳,形成了一百三十八条提纲式的条款,抄录在了一道奏本上。 其中赋予藩国及国王的权力条款有六十条,余下皆是责任义务条款。 为了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读,他又逐条与在场宗王大臣过了一遍。 最后,朱高煦命人把各个条款的详细内容与注解,都集中在一起,附在了写有提纲式条款的奏本后面。 等到散会的时候,已经接近未时三刻。 当天傍晚。 乾清宫。 膳房。 “高煦总能给人惊喜!” 朱棣摊开奏本,眉开眼笑道:“短短大半日,便初步拟定了《条例》的内容,真是出乎朕的意料。” “也不全是孩儿的功劳,多亏了可以避免太多争论的问卷表,还有事先就有准备的众王与六部堂官。” 朱高煦喝了一口蛋汤,然后说道。 徐皇后夹了一块红烧鸭rou放进朱高煦面前的白玉色瓷碗里,轻声道:“别只顾着跟你爹说话,吃点东西。” “嗯。”朱高煦先应了一声,接着吃起了鸭rou。 朱棣看着奏本上一百三十多个提纲式的条款,入了迷。 第一条,各藩国地位相当于朝廷管辖下的一个行省。 第二条,各藩国建立的行政与军事机构必须服从和接受朝廷的管理与调动,违者罪同谋反。 第三条,各藩国可自行委任官职,无须上报朝廷任命。 第四条,各藩国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朝廷。 第五条,朝廷所属各衙门及任何人均不得干预各藩国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第六条,朝廷负责管理与藩国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藩国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七条,各藩国必须遵从并使用大明律令,违者除国。1 第八条,各藩国王世子依法继承王位后,必须遣使入朝请封,否则视为犯上作乱。 第九条,各藩国统一使用大明通宝与宝钞,严禁私自铸币,违者罪同谋反。1 第十条,各藩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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