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八章 小考验 (第3/3页)
子以‘公平公正’的流程去办理,白了就是拖着,拖到原告承受不住主动撤诉为止。
“你有什么问题?”高斌放下卷宗后,开口问道。 “我觉得这个案子没什么可讨论的,只要找到证据证明建材厂对老刘多次代替妻子进入工厂进行施工cao作的行为知情,但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证据,就足以判定老刘胜诉。” 高斌点点头: “所以呢?” “就算不要求全额赔偿,赔偿一部分也是合理的吧?为什么建材厂方面宁愿拖着,也不愿意打这个官司,我觉得有个几万块钱就能解决这个麻烦。” 高斌摊开手: “所以你的问题是,建材厂为什么不愿意打这个官司?” “对,他们没道理拖着,除非怕拔出萝卜带出泥。” “呵呵,也不是没这个可能,我建议你还是重新读一读案卷,也许你的疑惑将不攻自破。” 潘岩愣了下,以为自己看漏了什么,也不敢多问,赶紧出去看案卷了。 不只是他,所有实习律师都在研究这个案子。 其中左娜对这个案子最熟悉,因为当时就是她陪廖松庭接的这个案子。 舒一楠问: “左娜姐,当时这个案子怎么回事?为什么没有开庭审理呢?” “这个你得问法院,他们有自己的工作流程。” 为什么?她当然知道为什么,但不能。 “好吧,反正我认为老李的诉求不应该被忽略,无论如何,他都是在工厂工作时受的伤,也算工伤!” “但工厂的理由也很充分,我又没让你进来工作,是你自己替老婆代工,出了事凭什么找我们?”范据理力争。 “不,你这是强词夺理,我问你,假如你替你老婆开出租,结果把我撞了,我是不是得找你要赔偿?” 舒一楠这是偷换概念,大家都是学法的,又同为实习律师,这要是听不出来也别混了。 “你这个不成立,完全是两码事。”芒哥。 潘岩没有参与讨论,低头仔细研究案卷,一个标点符号都不放过。 “老刘50多岁,其妻子在大胜建材加工厂上班,由于不想妻子太过劳累,他经常顶替妻子到建材厂‘代工’上班。 凌晨,老刘再次顶替妻子上班,cao作切胚台。 凌晨5时许,老刘在生产线上cao作机器时,不慎将右手2至4指绞伤,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右手食、症环指损伤评定为十级伤玻 事故发生后,老刘认为他是在建材厂工作时受伤,相关损失就应该由建材厂承担。 但建材厂认为,老刘的受伤完全是因未经允许擅自代替妻子工作造成,主张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时,范从潘岩扔了个笔: “潘潘,潘潘,你干嘛呢?大家问你意见呢。” “啊?问我意见?我觉得这个案子本不应该这么复杂,双方的争议点也很清晰。” “你快。”范催促。 “如果是我来提告,一定会抓住这样几个点,首先,帮工是一种自古流传的民间互助方式,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本案中,老刘和建材厂之间是否构成劳务、建材厂是否因老刘的劳务获得利益? 可以肯定的是,老刘到工厂干不属于自己劳动范畴的工作,当然属于无偿提供劳务,但该行为获益的是自己的妻子。 而从建材厂的角度来看,不管从事劳务的是老刘还是其妻子,从劳动力中获得利益是不变的。 换言之,建材厂支付劳动报酬,就必然获得该项劳动及劳动后产生的利益,因为老刘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助,替妻子提供了劳务,这对于建材厂支付报酬获得利益并无增减。 其次,建材厂作为生产企业,应当知道其生产场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未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cao作存在风险,但对其生产场所没有进行相应的管理。 且案卷清楚的写道,老刘曾多次代替其妻子进入工厂进行施工cao作,作为工厂管理人应当对该情形知情,但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放任了该种危险的发生。 所以建材厂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老刘的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左娜紧跟着: “但老刘未经建材厂安全基本知识、岗位安全cao作等安全教育培训,帮其妻子在生产线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身体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是事实。 从建材厂的角度来看,他们完全有理由拒绝这样的赔偿。” 祝欣欣举手道: “那很简单啊,法院一定会酌情判定比例,各自承担责任,至于比例多少就不好界定了。” 左娜无奈道: “要是那么简单就好了,现在人家连开庭的机会都不给你。” 潘岩立马: “这也是我疑惑的地方,按理就算打官司,最后按照我们刚才分析的那样判决,对建材厂来,这点钱根本不算什么,根本没必要拖着啊。” 左娜已经看出了这次考题的意图,犹豫了一下,她: “这个案子的难点根本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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