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局就较真,对面被我吓到报警!_第二百五十章 沈岛:是谁报的警?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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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五十章 沈岛:是谁报的警? (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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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没伤害过其他人。

    可就是这么一条善良可爱的好狗……

    今天被一个老人给打死了!

    不让对方赔钱,这口气她无论如何都咽不下去!

    “一年前出台的《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

    秦牧神色平静,澹澹说道。

    和女子的激动比起来……

    他倒是很澹定。

    毫无波澜。

    既然对方要法条,他就干脆给对方找到相应的法条!

    这对别人来说,或许有难度。

    但对他来说,就是在脑海中检索一遍而已。

    这个法条……

    也是在一年前出台的,针对的就是多地遛狗不牵绳的行为。

    “你说什么?”

    程楚潇听后,却是愣在了当场。

    脸上写满了不敢相信。

    她就是随口一问。

    印象中,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治安管理条例都没有规定遛狗要牵绳。

    可秦牧……

    却是信口拈来,直接说出了有理有据的说出了法条原文。

    甚至连第多少条都说的一清二楚。

    她不信邪的拿出手机,在网络上搜索秦牧所说的法条。

    结果……

    惊人的发现,果然如秦牧所说。

    属于第三十条。

    上面的原文都和秦牧刚才所说的一模一样!

    “我刚看了你家的狗,没有戴狗牌,也没有牵绳,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在她愣神的时候。

    秦牧的声音接着响起:“按照规定,应当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你没牵狗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不牵狗绳和宠物狗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过错方自然在你。”

    秦牧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将过错方详细阐释了一遍。

    因为程楚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导致了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失,过错方自然是程楚潇。

    不应当是其他人。

    “胡说八道!”

    程楚潇听的满脸通红,半天才蹦出四个字。

    她气得浑身发颤,伸出手指指着张清源。

    不满的说道:“就算按照你说,我没牵绳有过错,那他打死了我的狗,就没有错了吗?”

    “按照你的逻辑,岂不是我要是违法了,别人在路上就可以随意打死我了?”

    她最气愤的点在于……

    自己的狗死了。

    至今为止。

    养老院里,都没有一个人跑出来同情她的狗。

    都在想办法为那个杀狗凶手开脱。

    这个法律顾问……

    更是直接表示一分钱不赔!

    “你这个逻辑不对。”

    秦牧看着即将破防的程楚潇,澹澹说道:“狗没有人权,是财物,而你……”

    瞥了眼程楚潇。

    他略微停顿。

    十分严肃的说道:“仅从法律层面来看,你是个人。”

    而程楚潇听闻此话,更是被气得七窍生烟。

    这话的言外之意……

    已经很清楚了。

    等于是变相的骂她不是人。

    “对于财物的损失,自然要判定过错方,而对于人员的伤亡,则应当评判刑事伤害的造成者,不能一概而论。”

    秦牧缓缓说道:“而且,当时的视频你也看了,这狗在追逐我们院的老人。”

    “我们院的这名老人,已经78岁了,年老体衰,处于弱势地位。”

    “而你的狗不管有没有攻击意向,但在常人眼中,不熟的狗跑过来就是来咬人的,我们院的老人打死它也无可厚非。”

    “这属于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采取的正当防卫。”

    “或者说,紧急避险。”

    分析完了程楚潇的违法行为之后。

    他又就老张的行为进行了分析。

    因自身安全遭遇了非法侵害,而采取了自卫行动,都可以称之为正当防卫。

    而紧急避险……

    又称紧急避难,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重点是人身、财产安全收到侵害的时候,采取的损失另一方权益的方式。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

    客观上,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能保存其中一个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保护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这种行为最终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因此。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

    就比如说,在即将饿死的情况下,见到任何牢底坐穿兽,都可以将其击杀来填饱肚子。

    熊猫、金丝猴、扬子鳄……

    想吃就吃。

    因为它保全的是一条人命,而区区动物的命远远比不上人的价值。

    又或者,博物馆管理员遇到有人行窃,被匕首架在脖子上威胁。

    不得已将国宝交给歹徒。

    同样算是紧急避险,而不应当将其当作歹徒的共犯。

    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不应当视作违法,更不应当视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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