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3-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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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3-1 (第1/2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3-1

    国外物权保护模式概要

    如果将物权保护模式分为细致型模式和概括型模式,那么,中国的模式属于概括型模式,而以德国物权法为代表的模式则属于细致型模式。

    确切地说,有多少物权就有多少请求权。有明规的请求权和隐性的请求权,而以隐性的请求权最多。

    下面介绍德国物权法的请求权,让大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A.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章节中请求权一览表①

    一、各种请求权

    以下阿拉伯数字为条款序列号,以省略文字列出(下同)。

    1.占有部分

    861:因占有被侵夺的请求权;862:因占有被妨害的请求权;864:(占有请求权的消灭);867:占有人的追寻权;869:间接占有人的请求权。

    2.土地权利部分

    886:除去请求权;888: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请求权。

    3.动产部分

    931:返还请求权的让与;962:所有人的追寻权;973:拾得人取得所有权;977: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985:返还请求权;997:取回权;1001:费用偿还之诉;1002:费用请求权的消灭;1003:占有人的求偿权;1004:除去和不作为请求权;1005:追寻权;1007:前占有人的请求权。

    5.共有部分

    1011:基于共有的请求权。

    6.用益权部分

    941:因主张所有权上请求权而中断;1059e:给予用益权的请求权;1070:对给付请求权的用益权(权利用益权)。

    7.先买权部分

    1103:物的和人的先买权。

    8.抵押权部分

    1134:不作为之诉;1142:所有人的清偿权;1150:第三人的销除权;1179a:对他人的权利注销请求权;1179b:对自己的权利注销请求权。

    9.定期土地债务部分

    1201:销除权

    10.动产质权部分

    1216:费用的偿还;1217:质权人侵害权利;1218:有腐败危险时出质人的权利;1219:有腐败危险时质权人的权利;1249:销除权;1053:无权使用时的不作为之诉;1254:返还请求权。

    11.权利质权部分

    1277:以强制执行求偿。

    以上请求权,未将德国物权法以外的物和物权请求权列举在内。即使如此,明规的请求权已经高达26种,隐形的请求权超过9种(很多没有列举在内),两者高达35种以上。

    二、请求权的时效

    1.土地登记部分

    898: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902:已登记权利的无时效性。

    2.相邻权部分

    924:相邻权的无时效性。

    3.动产取得时效

    939:取得时效停止;940:因丧失占有而中断;941:因主张所有权上请求权而中断;942:中断的效力。

    4.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部分

    1002:费用请求权的消灭。

    动产1个月时效,土地6个月时效。

    5.用益权部分

    1057: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所有人因物的变更或减损而享有的请求权,以及用益权人的费用偿还或设备取回许可请求权,经6个月时效消灭。使用出租人赔偿请求权时效的消灭与此相同。

    6.质权部分

    1226: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经6个月时效消灭。使用出租人赔偿请求权时效的消灭与此相同。

    本文之所以要引用许多外国的资料,这是因为,我国的物权保护模式是处于初步的和试验性阶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问题不好解决时,可以参照外国物权保护的模式,补充我国物权保护模式之不足。

    三、物权保护与诉讼时效

    物权保护与物权限制,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的。而诉讼时效的限制,是最大程度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于权利人请求权的时间和效力的限制,甚至于是软剥夺。至于怎样设计诉讼时效,法学界至今仍然存在争议。本人认为,我国民法和物权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偏紧偏滥,有些地方应当改进,能够放宽的一律放宽,能够解套的一律解套。在这里,先不说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仅将物权法的诉讼时效,与外国的诉讼时效对比一下,看看有些什么不同的地方。

    【重点分析】中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十五日内”的诉讼时效

    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15日内的诉讼时效,这可能是古今中外最短促的诉讼时效之一。与德国物权法第898条“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则有天壤之别。所谓更正登记,包括了权利人正常的更正登记请求,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的更正登记)。所谓无时效性,就是当事人的请求不受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德国物权法第898条“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是这样规定的:“第894条至896条规定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是概括性的规定。

    德国物权法第894条是这样规定的:“[土地簿册的更正]土地簿册的内容在有关对土地的权利、对此种权利的权利或第892条第1项所称的处分限制方面,与真实的法律情况不一致的,其权利人未登记或未正确登记,或因登记不存在的负担或限制而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其权利为更正土地簿册。”这里将未正确登记的列为“更正请求权的无时效性”。

    德国物权法第895条规定:“[义务人的先决登记]土地簿册的更正只有在依第894条负有义务的人的权利登记后才可以进行的,此义务人应依请求将其权利交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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