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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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9-2 (第7/8页)

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人事安排等社会或个体活动中所产生的一般性物权关系,社交活动、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均可发生普通物权关系。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借贷式、买卖式、运输式、仓储式、服务式、委托式、加工承揽式、家庭式等经济活动中以及无因管理式一般物权关系,甚至涵盖各种非趋利式一般物权关系。

    1.普通物权法之物权化方针

    (1)以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来规范与调整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的关系,有针对性地保护主要权利人和次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体现大众化、层次化、普适化、扁平化和相对自由式普通物权法特征。

    (3)不动产物权设立公示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导和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规定。

    (4)重合同守信用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5)动产物权设立公示以交付生效为主线。

    (6)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7)遵循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8)物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利用、变更、转移、消灭与整合、融合和结构调整需依法处理。

    (9)建立健全等级差别的普通物权制度并各得其所。

    (10)同时明确规定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恶意物权与善意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专制物权与下放物权、固化物权与流转物权、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物权关系。

    (11)处理物权纠纷于原则上刚柔相济。

    (12)特别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分别处理。

    (13)物权化方针,随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而连锁变动。

    2.普通物权关系的主要功能

    (1)调节各种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之间的关系。

    (2)调节各种所有制和各种所有权之物权关系。

    (3)调节各种自物权关系与他物权关系。

    (4)调节各种私益物权、自益物权、共益物权或公益物权关系。

    (5)调节各种信托物权关系与非信托物权关系。

    (6)调节各种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非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7)调节各种优先物权关系与非优先物权关系。

    (8)调节各种特种物权关系与非特种物权关系。

    (9)调节各种有偿物权关系与无偿物权关系。

    (10)调节各种大大小小里里外外的物权关系。

    (11)证明将各种物权请求权与各种债权请求权统筹兼顾或分门别类。

    (12)证明一般而论物权保护时效优于债权保护时效。

    (13)证明一般而论不动产物权保护时效优于动产保护时效。

    (14)证明一般而论已经登记物权保护时效优于未登记物权保护时效。

    (15)证明有些物权附带人格权或身份权。

    (16)证明一般而论物权价值不能与经济价值或者商品价值划等号。

    (17)证明一般而论物权不能与财产权划等号。

    (18)证明普通物权法与民法通则、普通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法的协调性。

    (19)证明普通物权可以为担保物权提供后备力量与部分的法制基础。

    (20)证明普通物权法是否与制度物权法融合或者脱节。

    3.普通物权关系的牵连关系

    (1)由所有权或所有制引起的牵连关系。

    (2)由用益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3)由用益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4)由享用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5)由单一占有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6)由制度优先权或者普通优先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7)由制度信托物权或者普通信托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8)由地役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9)由相邻关系权利义务引起的牵连关系。

    (10)由固化物权与半固化物权、非固化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11)由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12)由排他权或溯及权、物权请求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13)由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原则引起的牵连关系。

    (14)由普通债权引起的牵连关系。

    (15)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引起的牵连关系。

    (16)由普通法引起的牵连关系。

    (17)由专门法引起的牵连关系。

    (18)由习惯法引起的牵连关系。

    (19)法定的牵连关系。

    (20)意定的牵连关系。

    (21)人民法院强制措施的牵连关系。

    (22)由信托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3)由对世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4)由社会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5)由劳动或人事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6)由业主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7)由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8)由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恶意物权与善意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专制物权与下放物权、固化物权与流转物权、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物权关系引起的牵连关系。

    (29)由其他有利或者不利因素、主观因素或者客观因素引起的牵连关系。

    (30)由占有条件、性质、形态、过程和目的意义引起的牵连关系。

    4.普通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1)大众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2)个体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3)合作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4)社会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5)模式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6)自由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7)等级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8)扁平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9)促进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0)促退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1)促广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2)促狭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3)原则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4)合同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5)自然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6)法制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7)广谱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8)单纯化物权的法律效力。

    (19)大型化物权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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