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秦曲_第八十一章 礼与法(上)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八十一章 礼与法(上) (第2/2页)

性原则是一条动机论原则,那么,适宜性原则就是一条效果论原则。适宜性原则要求制度规范的设计必须考虑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特定生活方式。

    因此,是非常重视制度设计的适宜性问题的。

    全书,“义”字仅出现4次,而“宜”字竟出现49次之多。首先是一般性的重视时宜、地宜的观念,例如:

    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调以滑甘。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

    这种时宜、地宜的观念体现在关于制度建构原则的问题上,就形成了作为正义原则之一的适宜性原则。

    适宜性原则包括时宜性、地宜性两个方面。地宜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一个基本观念,正如所说:“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地宜,有时谓之“土宜”: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以教稼穑树艺。郑注:“十二土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贾疏:“天有十二次,日月之所躔;地有十二土,王公之所国。……故知分野十二邦,上系十二次,各有所宜也。”

    凡治野以下剂致甿,以田里安甿,以乐昬扰甿,以土宜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劝甿,以彊予任甿,以土均平政。

    贾疏:“‘以土宜教甿稼穑’者,高田种黍稷,下田种稻麦,是教之稼穑。”

    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

    郑注:“土宜,谓九谷稙所宜也。”

    贾疏:“言‘土宜’,明是土地所宜。”

    以上“土宜”虽指耕种稼穑的土地所宜,而非制度规范问题,但也体现了的一般地宜观念。

    这种一般地宜观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也就是地宜性。例如司稼制度的设计:“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这里的原则性的体现,就是“所宜地以为法”,即以地宜性为法。

    又如上文所引中关于贡税的会计制度的设计,

    郑注:“以土计贡税之法,因别此五者也。”贾疏:“以土地计会所出贡税之法。贡税出于五地,故须说五地所生不同也。”这种贡税之法,就是按不同土地的不同出产来确定关于贡税的会计制度。

    对于时宜性,可谓异常关注,乃至于全书“时”字共出现了131次。这其实也是儒家文化、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极突出的特点。许多制度规范的设计,都充分考虑到时宜性问题,如:

    闾会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徵其赋。

    遂会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以时登其夫家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施舍,与其可任者。

    酂长各掌其酂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

    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计林麓而赏罚之。

    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

    在这些职官制度设计中,“以时”始终都是一个基本的考量原则。“时”本义指春夏秋冬四时,引伸而指一般意义的时间,诸如时辰、时日、时节、时令、时期、时代、等等。

    :“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

    这是的一个制度设计:在特定情况下,私自杀人复仇也是正当的,无须偿命。私自杀人复仇在当时之所以是具有正当性的,实质上乃是一个适宜性问题,故郑注说:“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雔也,使之不同国而已。”

    这种适宜主要是指的时宜,故贾公彦疏说:“古者质,故三者被辱即得杀之也。”这就是说,私自杀人复仇的做法,并非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是正当的和适宜的。真正普适的乃是适宜性原则本身,而非某种曾经具有适宜性的具体制度规范。

    中有一条制度规定:“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男女关系从来都是制度规范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男女关系的制度规范也是变动的,这种变动的原则根据,主要是时宜性。郑玄注:“中春,阴阳交,以成昬礼,顺天时也”;“重天时,权许之也”。贾公彦疏:“云‘于是时’,谓是仲春时。此月既是娶女之月,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但‘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以当礼乃可得为配。郑云‘权许之’,其实非正礼也。”贾疏以为仲春允许男女私奔,乃属非礼、或非正礼。

    其实,将这一条列入“周礼”,将其作为“中春之月令会男女”的补充规定,意味着“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本身也是一种礼、即一种制度规范。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所谓“权”,有这个诠释: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孟子这番议论其实有更深刻的意义:礼并不是根本的原则,根本的是仁与义。

    贾疏谈到:“夫权之为道,所以济变事也,有时乎然,有时乎不然,反经而善,是谓权道也。故权云为量,或轻或重,随物而变者也。”这是不错的,但还不够透彻。其实,权之为宜,也就是义;据此,礼是可以突破、另行制定的。

    制定“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这条规范的缘由,注疏谈到两点:一是“仲春之月”亦即“娶女之月”,这是具体的时令条件;二是“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这是具体的实际情况,其实还涉及到一个更大的时宜条件,就是时代问题。当时宗族的人口繁衍是最重大的问题之一,因此,“仲春之月奔者不禁”其实是当时的一种“自然法”,即是一种礼俗。

    一整套社会制度规范,就是以这样的正义原则为根据而设计而建构起来的。

    /book/html/24/24427/l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