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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大陆原始社会制度 (第2/3页)
系胞族,凡以男系计算的,则称为父系胞族。有些部落的胞族为母系胞族,而另一些部落为父系胞族。从地域上划分,如以埃尔湖为界把澳大利亚一分为二的话,母系胞族在埃尔湖以南,即澳大利亚南部占优势,而父系胞族在澳大利亚北部占优势。 每个胞族都有自己的名称,这些名称往往是动物的名字,如维多利亚西部各部落胞族的名字为库米特和克罗基。库米特是“黑鹦鹉”;克罗基为“白鹦鹉”。在埃尔湖地区及其以南直到沿海广大地区的各部落,称胞族为卡鲁拉和马特里;在达令河流域的大部分部落,人们称胞族为穆克瓦拉和基利巴拉。胞族是一对的,胞族的名称也是一对的。这也反映了:“族外婚制”的情况。 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对胞族和部落谁在先的问题有争论,主要有两种看法: 第一,“合并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先有了一对胞族,这对胞族然后合并成为一个部落,使两个胞族联合成部落纽带是婚姻制度。力主“合并论”的学者有马修、里维斯等。 第二,“分离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先有了部落,后来部落一分为二,成为两个胞族,促使分离的因素是婚姻关系。 总之,学者们把胞族当作一个重要的问题加以深入研究。 氏族氏族是澳大利亚黑人社会的第三级组织,它是构成部落和胞族的基本单位。从理论上讲,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是由有血缘关系的亲族组成的。首先在澳洲黑人部落里普遍存在着氏族。氏族是胞族的分支,受胞族制约。凡胞族按母系计算的,其氏族也按母系计算;凡胞族按父系计算的,其氏族也按父系计算。又如,胞族是族外婚制,其氏族也是族外婚制。一般说来,若干个氏族构成胞族。例如,在阿拉巴纳部落里,基拉拉瓦胞族分成了下列氏族:毡蛇、渡鸟、鹈鹕、黑鸭、蜥蜴和云。该部落的另一个叫马图里耶的胞族拥有6个氏族,它们的名字是:野鸭、蝉、黑天鹅、鸸鹋、狼犬和野吐授鸟。从氏族的这些名字里,我们可以看出,氏族也是图腾集团。哈威特曾专门考查过图腾和氏族的关系,他写道:同一个图腾的人们共同活动,共同吃住,共同生活,甚至互相借给女人,这显然也是氏族的特征。从遥远来的人,见面第一句话就是“Minmamuzdu?”(大意是:“你的图腾是什么?”) 澳大利亚黑人社会的婚姻制度是群婚制(族外婚)和对偶婚制并举。有些部落是族外婚的群婚制,但大部分部落是对偶婚制。许多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都考查了澳洲黑人的婚姻制度的状况,指出了对偶婚制占统治地位的历史事实,如在卡米拉罗依部落里,孔博婚姻级和穆利婚姻级是通婚的,孔博的全体男子被认为是穆利全体女子的丈夫,但事实上,孔博的男子只能从穆利的女子中娶一两个为妻,他同穆利的其余女子只有很少的机会发生性关系,只能是在集会、节日、战后媾和等条件下,才有可能。这说明澳洲黑人的对偶婚还保留了极其浓厚的群婚制残余。 三、澳洲黑人社会的“法制” 澳洲黑人社会里虽然没有法律、法院、军队、监狱这些阶级社会借以维护秩序的东西,但他们也不是乌合之众,更不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而是拥有极为严格的规则、习俗和法制,用这些东西把氏族、胞族和部落联结起来,并且联结得十分牢固。从这个意义上讲,澳洲黑人的传统、习俗和规则就是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几乎百分之百的社会成员自觉而严格地执行这些“法律”和道德规范,不敢违犯。一旦违犯,其处罚之严肃程度远远超过阶级社会对于法律之执行,因此,澳洲黑人社会井然有序,毫无无政府主义。 部落领袖的作用在澳大利亚黑人社会中没有政府机构,没有政党及其他政治性组织,但有领袖。领袖拥有极高的威信,起着重要作用。实际上领袖是维护社会习俗、传统和规则的权威,是社会习俗和传统的坚定的保卫者。一般说来,领袖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比阶级社会里的国王和宰相、总统、总理和首相的作用大得多。井然有序的社会秩序,在澳洲土人那里要靠两个因素来维护:一是部落成员对习俗和传统规则的严格恪守;二就是领袖的严格执行,两者缺一不可,尤其不能缺后者。 澳洲黑人的领袖是由首领和老人组成,首领往往也是年老者。 关于澳洲土人的领袖问题,哈威特收集了三十多个部落的材料,根据他提供的材料可得出下列结论:第一,所有的部落都有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禁忌和习俗、传统规则,为了严格维护这些事实上的法律,必须有领袖的权威。第二,领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甲、必须是巫师,会在成丁礼仪式做法术;乙、年长者,且又是老练的战士;丙、会讲几种语言(指各个部落的语言)。第三,举行仪式或处理诉讼案件时要主持集会和会议。第四,要领导和组织血亲复仇的对外战争和主持对外部落的和平交往。 人类学家们还举出了一个最有典型意义的领袖,他叫詹利纳·皮拉穆兰纳,是狄耶里部落里的首领,他们评价他说不仅“是一个具有动人口才的人,是一个勇敢无畏的战士,同时又是一个有威力的巫师”,而且他为人“素来都很慎重、谦让、极为好客”①。还说他竭力防止战争,有时冒着生命危险去调解敌对双方,以争取和平相处。 长老议事会据学者们考查,在澳大利亚的许多部落里,领袖的地位和作用不是由一个人来担负的,而是一个集团,即由几个领袖组成的长老议事会,或称长老会议,亦称“宿地议事会”(CampCouncil)。长老议事会的参加者都是一些年龄大的男子。这些领袖的威望和作用是不一样的。长老议事会讨论的事务是多方面的,例如管理部落间的交往,调解部落内的纠纷和冲突,管理经济方面的事务、迁徒,组织节日、舞蹈、成丁礼……,等等。实际上,长老会议是领袖的集体化。 部落习俗、传统和规则的维护无论是领袖或长老会议,其中心任务是维护全部落的习俗、规则和传统。 据人类学家考查,在澳洲黑人社会中破坏习俗和规则的,可分两类:第一种是因私人事务而破坏习俗和规则。这多是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即侵犯了私人的利益,如口角、争执、打架、夫妻反目,等等;第二种是社会性犯罪,即违犯了集体的利益和原则,如杀人、用法术使人“中魔”,违背族外婚禁例,破坏神圣的仪式、信仰等。 显然两者相比,前者比后者轻,因此在处置上是不一样的,第二种处罚要比第一种重得多。第一种处罚采取类似惩罚性的决斗方式。通常是由长老或酋长对肇事者做出处置的决定。肇事者要受到受害者或受害者的亲人投矛的惩罚。矛是一根根地连续向他投去,他有权设法躲避,对刺来的矛,也有权用盾抵挡。矛能否刺中他,要看他的躲闪和用盾抵挡的本领了。这样的处罚,一般只受点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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