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110章 岁月不知人间多少的忧伤,何不潇洒走一回 (第1/2页)
张岳他们回到基地的时候,老胡已经在大门口候着了。 这次来的人太多,警卫楼住不下,食堂也不够坐,大张他们就全去了十一楼。 胖子真是个搞后勤的高手,这时热饭热菜已经准备齐活了,众人上桌就可以直接开吃。 饭桌上人多嘴杂,张岳有些事情也不好问。等吃过饭,他拉着大张就跑回了十九楼。 张岳把珍藏的那包富春山居拿了出来,这一根烟差不多抵得上一包软中,他一直没舍得打开。 两人点上烟,张岳说道:“在车上还没说完,你是怎么当的委员?” 大张笑道:“过程已经不重要了。” 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至于出任委员的明争暗斗,大张也不愿意再提了。 张岳感慨道:“真是想都不敢想,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啊!” “没那么夸张。”大张靠在椅背上,翘起了二郎腿,“现在又整出五个常委,我根本排不上号。” “那你起码是年龄最小的吧,以后前途无量。”张岳心里美滋滋,大张的前途就是他的前途。以大张的为人,张岳相信自己以后不会遇到什么麻烦。 对讲机传来的消息打断了两人的聊天,老胡要带高城和丁磊上来说事情。 高城,原师属装甲侦察营代理副营长,事变后提升为少校军衔。他在当连长的时候,有一次野外拉练,在山里遇到了还在黄金部队的丁磊。 山高路陡,当时的丁磊不小心滑到了一处悬崖下面,伤的还有点重。 高城的连队在边远地区单独驻守,所以常备有一名军医、一名卫生员。军医和卫生员除保障连队的卫勤工作外,还要承担驻地周边老百姓的治病、出诊工作。 丁磊很幸运,军医给他处置及时,算是救了他一命。 后来丁磊退役后还专门去高城的部队感谢过他和军医,逢年过节的也经常给高城打电话。前几个月过年的时候他们还通过电话。 正月十五左右,有两个警察去部队找高城。丁磊犯事了,而且他犯事前后只给高城打过电话。 高城敲了敲桌子,看着丁磊说道:“剩下的你自己交代吧!” 猛将兄抽了一口烟,无奈的笑笑,“我认罪!” 那年,丁磊13岁,因为地基纠纷,母亲被村里的王家砸死。 实际上当时打的最凶的是王家老二,但是事后老三去顶罪了,因为他年纪小,才17岁。 法院判了1500块的赔偿,老三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8年。 丁磊长大后报名参了军,后来部队改革,他就退役了。 丁磊从没有忘记血海深仇。 22年前,母亲被打死。 22年后,丁磊除夕当天在家吃完午饭后,提着刀直接去王家把那父子四人全部杀死。 随后丁磊去他母亲坟前烧了纸,又到附近大河坎看花灯。他在大桥下面蹲了一晚上,次日一早到镇上吃了碗面皮就去派出所自首了。 然后他又越狱了。 丁磊笑道:“事情就是这样。我做了我该做的,我不后悔。我伏法,但我不服法。” 大家能说什么呢,只好唏嘘不已。 站在张岳这种键盘侠的角度来看。参军报国,这是忠;不忘母仇,这是孝;只杀仇人,这是仁;不婚不子,这是义;到坟前拜祭,这是礼;隐忍待发,这是智;杀人自首,这是信。 但,法律是无情的。 回顾历史,古代处理私自杀人以报仇的案件,一直处于一种两难境界,反映了礼制与法制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 《周礼》规定:只要在事先到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然后去杀仇人,不构成犯罪。并且规定复仇只以一次为限,不许反复寻仇。 当然,周朝时期,一方面是允许复仇,但同时也限制复仇。地方官员会对仇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移徙”之,这是古代通行的避仇方式。 《春秋公羊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 可见对复仇有一定的限制,其前提是被害亲人本身没有死罪,可以允许子弟复仇。 随着国家权力的强化,战国时的法家开始反对私刑,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禁止百姓私自复仇,“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否定了私刑,使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秦之后是汉,汉代法律虽禁止私自复仇,奈何武帝“独尊儒术”。 《礼记》:父之仇弗与共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 大圣人孔子也曾说,对于杀害父母的仇恨,当睡草席,枕兵器,随时准备报仇。若在市面或朝堂相遇,应该当即与之搏斗。对杀害亲兄弟之仇,虽可出仕,亦不得与仇人同朝为官,若奉君命出使别国,遇到仇人也不许与之争斗,恐因此而完不成君命。对杀害堂兄弟之仇,则自己不可为首出面报仇,其自家人若有能力报仇者,则应执兵器陪同前往。 既然孔圣人都支持复仇,那“独尊儒术”的汉朝自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