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被我卖了_第110章 岁月不知人间多少的忧伤,何不潇洒走一回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110章 岁月不知人间多少的忧伤,何不潇洒走一回 (第2/2页)

就上行下效。

    汉肃宗建初八年,有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皇帝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此比。

    皇帝都表态了,大汉民间自然,“复仇以死败为荣。”

    “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雠,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

    礼和法谁大?

    这个问题,直到东汉和帝时取消了允许复仇的《轻侮法》,才算告一段落。

    汉末,曹cao任丞相时,曾在建安十年颁令“令民不得复私仇”

    曹丕称帝后,颁诏曰: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

    到了曹丕儿子魏明帝上位后,又规定:对于杀害父兄的杀人在逃犯,在正式定其有罪后,子弟可以自行追杀,又为复仇开了口子。

    到了司马家的东晋,有民人报杀父之仇,官府非但被赦宥其罪,事后还被举为孝廉。

    南齐时期,有族人朱幼方烧了朱谦之母亲的坟,朱谦之长大后杀朱幼方“报仇”,得到舆论的肯定,齐世祖萧颐也认为是“义事”,予以表彰。

    齐之后到了梁朝,武帝颁诏:“并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重申禁止民间私自复仇。

    北魏世祖颁诏: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

    唐代立法,以礼入律,对复仇行为在立法时采取回避政策。

    武则天时代有一个案例引发了很大争议:某人父亲被某县尉冤杀,某人隐姓埋名为驿卒多年,在该县尉已经升为御史经过驿站时,终于杀掉他报仇,然后投案自首。

    朝廷上下争议到最后的结果是:杀人犯法要处死刑,为父报仇的孝行要表彰。

    官方的又杀又表彰动机是想礼法兼顾,讨好舆论,结果落了个礼法两伤的境地。

    一百多年后的柳宗元写了《驳复仇议》,认为:如果其父无辜被杀,可以复仇而且应该被判无罪;如果其父是被国法所诛,不应该复仇,杀人者应该处死并不许表彰。

    宋律基本继承唐律,但也受柳宗元影响,规定复仇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武松在狮子楼斗杀西门庆之后只判了脊杖二十,发配孟州充军。

    元律规定:子为父报仇,不但无罪,杀父之家还须付丧葬费。有仇不报,却私下和解是犯罪,名私和罪,如果受财私和则按盗贼从重论罪。

    明清律承唐宋法,在复仇问题上充分考虑情理法关系:父亲祖父被杀,子孙如果当场杀死对方,无罪;子孙如果是事后复仇,处以杖六十。

    可能大家会奇怪,读书人不是文明人吗?古代读书人一贯给人的形象是手无缚鸡之力、迂腐等等,为什么在关于复仇的问题上反倒赞同血淋淋的白刀子进红刀子出。

    他们当然不是喜欢血腥野蛮的行为,而是在维护这种行为背后的孝义伦常,这在读书人心中是比法律更重要的规矩。毕竟他们都是孔圣人门下的儒家弟子。老夫子都赞成复仇,孝子贤孙们自然随声附和。

    从历史上来看,法律与人情冲突一直绵延了上千年。足见复仇主义之深入人心,牢不可破。因为,手刃仇人的快感是任何其他方式都无法代替的。

    几千年来,善良的小老百姓们的道德支撑点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如果这一条在自己的生活范围内不灵了,那该怎么办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句话被人引用的频率很高,往往被用来安慰弱势群体正义总会来临。

    这碗鸡汤很鲜美,好像有一定道理,但仔细探究,这却是一句很不负责任的话。

    一如民间会崇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者“因果循环,报应不爽”之类,其内部是毫无逻辑支撑的。这些话真是莫名其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假如你饿了两个小时,就差在屋里吃鼠标垫的时候,外卖小哥终于姗姗来迟,送来了你的外卖并留下一句:外卖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你会被小哥感动的一塌糊涂临饭涕零吗?还是反手就是一个投诉?

    如果连外卖这种小事你都无法容忍,那么涉及到公开、公正、公平,甚至人命关天的问题,有人舔着脸说一句“对不起我来晚了”,一切就变得理所应当了?

    迟到的正义等同否定正义。

    正义如果失去时效性,则又归结于程序不规范,往往程序环节的缺失和瑕疵都会带来迟到的正义。

    为了社会的秩序才通过规矩控制人类的天性,所以天性与规矩之间永远都存在紧张的关系。

    所谓社会越来越文明,一定程度上就是人类为了社会更和谐,而去克服自己某些私欲、天性的过程。

    社会在发展,法律在完善,但是……

    正义一定会迟到,经常会缺席,偶尔得到伸张。

    如果法律并不能给你带来希望的公平和正义,要么忍,要么狠。

    丁磊也没什么本事,他只能依靠“杀人偿命”这个简单的逻辑来指引自己的行为。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