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一帝_【16】 机构变革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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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机构变革 (第2/2页)

阁四院”的中央管理体制,即内阁、枢密院、司法院和翰林院。

    内阁是沿袭明朝,只是徒有虚名,实权由军机处代替。李书星重新改组,加强了他的权力,凌驾于六部之上,代替了军机处,成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官员由皇帝任命,并对皇帝负责,由总理大臣、副大臣、大学士、审计司大臣和各部尚书组成。

    撤销军机处,成立枢密院,作为国家最高军事机构,掌管全国海陆军队,直属机构有国防部、军情局、军事院校和研究所等机构。官员由皇帝任命,并对皇帝负责,由枢密使大臣、国防部大臣、军情局大臣和军事院校负责人组成。

    官场腐败,贪污成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独立的司法和监察系统,它们都不过是行政系统的附属物。督抚、知府和知县既掌管军政,也兼顾司法,如此法政不分,怎么可能约束他们贪污腐败。

    因此,李书星把大理寺和刑部拆散重组,成立独立的司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独立于军政系统之外,又为各级军政机构服务。直属机构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警察总署、军事法庭和皇家法庭。

    督察院保留并改革,相当于今天的中纪委,督导各级政府衙门执政行为,是各省总督、道台和都监察御史的上级主管部门。除监察政治得失外,还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

    翰林院集中了大部分饱学之士,每届状元等优秀人才先在这里供职半年,再分派到各地任职。李书星把这里改组成官吏培养和思想教育机构,对这些精英栋梁进行任职前的培训和深造,相当于今天的中央党校、中央政治部和组织部。另外,李书星把儒教的管理机构也归于翰林院,从而完成意识形态领域的强化统治。

    另外,对六部开始大动手术,把他们的权力进行分割,其任命权由皇帝和内阁共同决定,并对内阁负责。把户部分割为财政部、民政部、商务部、审计总署、中央银行;吏部分割为组织部和人事部;礼部分割为教育部、文体部和宣传部;工部分割为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改理藩院为民族事务部,

    同时,增设交通部、国家安全局、外交部、宗教事务部、中央秘书处和其他直属机构。

    如此一来,权力集中到皇上一个人的手里,然后分给一阁四院,接着权力再被分散到各下级主管部门,下级又层层对上级负责,最后都对皇帝一人负责。加强了中央集权,处在这个特殊战乱的时代,李书星需要绝对权力,需要一言而决的执行效果。

    为了避免自己决策失误,每遇重大事件,都要召集内阁和四院的组成人员共同商议,特别是任命各级官员的大事,李书星让这些高级官员参与提名和举荐,这也是为以后的进一步改革打基础。

    清代以前,每逢战乱,都会形成地方割据势力,从而天下大乱,改朝换代。这和地方政府机构设置有一定的关系,军政不分,司法不独立,往往一个巡抚掌管着全省的军政大权,而一个总督掌管着两省或数省的军政,这样很容易造就军阀派系。

    李书星对地方政府进行了变革,每省的高级长官设置总督和巡抚各一名,共同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完全远离军权。总督相当于现在的省书记,从一品官衔,兼左副督御史衔,巡抚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正二品官衔。

    到府一级行政机构,高级长官设置道台和知府各一名,共同管理一府的行政事务。道台是正四品官衔,相当于现在的市委书记,知府是从四品官衔,相当于现在的市长。至于到县级衙门,同样是两位高级长官分管一县行政事宜,县丞是副职,协助管理。

    因为司法部门的独立,把全国各地的按察使司按察使、监察御史、通判和州判等机构和人员,全部划归司法院管理。在一省设置高级法院,在一府设置中级法院,在一县设置基层法院,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而已经组建的警察系统是整编各地衙役,作为司法机构的保障力量和执法机构。

    这一项工作并没有遭到多大的阻碍,因为李书星并没有削减他们的俸禄,也没有降低他们的品级。还受到大部分官员的欢迎,部门增加了,空缺也就多了,卖官鬻爵的机会也大了。

    如此大的变革,在李书星强大武装力量保障下,进展的十分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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