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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效后世扬州颁新法 自组阁修改军吏制 (第2/2页)
先收购,鼓励多种经营,外地农产,矿产到本地销售免税。 第十条:农工商改革: 鼓励开荒,五年免税。 山地林场收归州府,禁止私人砍伐,禁止捕猎鸟兽,允许私人放牧,鼓励私人在林场内种植桑树,果树,茶树,所产归私人所有。 河道湖泊收归州府,允许捕捞,放养,运输,河堤允许种植桑树,果树等不砍伐树种,所产归私人所有。 车船制造,采石,采矿,制砖,伐木,炼钢,煮盐收归州府统一经营。 丝绸,陶器,农具,家具仍为私营,政府扶植奖励名优产品。 第十一条,行政吏治改革: 屯,保: 民众不满五十户为一保,有保长; 五十户以上三百户以下为一屯,有屯长。 由民兵负责治安。 设屯学,负责八岁到十三岁的启蒙教育。 县: 一万户以下为县令,一万户以上为县长。 县丞一名,协助县令负责农耕; 司法一名,解决县里纠纷和捕盗,配衙役二十名,。 仓薄一名,管理县仓库,配库丁十名。 驿站一所,配卫兵五名,信使十名,负责公文和民间信件传递; 税局一所,配税丁十名。 银行一所。 军校一所,校长由退伍将军担任,教师由退伍军官担任。 医院一所。 客货转运站一所,负责郡县间客货转运。 县令由政府统一指派,任期三年,每县最多两任。 县丞、司法和主薄在本地所有公民中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一次,可重复担任。 驿站,税所,银行,军校和医院由州府直属,人员由州府指派。 郡: 每郡设太守;由政府统一指派,任期四年,每郡最多两任。 都尉;领驻军一千; 郡司马;领役兵,负责全郡修路搭桥屯田; 提刑,助手五名,衙役二十名,掌郡中刑狱; 押司,助手五名,领衙役五十名,负责监管犯人劳动。 主簿,负责全郡农耕,助手五名,卫兵两员。 税务从事,领助手五名,税丁五十名,负责全郡税收。 库司从事,领助手五名,库丁一百名,负责郡仓库。 教育从事,助手十名,负责全郡启蒙教育。 驿馆,配卫兵十名,信使四十名,负责公文和民间信件传递。 书院,负责高等教育。 高级军校,四年制,负责军官培训,学员为优秀军校毕业生和优秀士兵。 高级医院一所。 中级银行一所,管辖县银行,受州府高级银行管理。 税厅一所。 客货转运站一所,负责郡县间客货转运。 都尉、提刑、税务从事、库司从事由州府统一指派,任期三年,每郡最多两任。 主簿、郡司马、押司、教育从事由县中官吏提拔产生,每三年选一次,可重复担任。 第十二条:军队改革: 军队分正规军、驻军、役兵、民兵四种。 役兵:年满十八岁的男子,除在高等学校学习者都需在政府军工厂或工程队服役两年。 驻军:每郡设置一千名,在役兵中选拔,役期为一年,驻军负责保护地方安全。 民兵:退伍驻军四十岁前为民兵,由屯里组织,每月cao练三天,战时抽调为后勤部队。 士兵:从驻军中选拔精锐进入政府正规军。士兵三十五岁退伍,军官四十岁退伍,将军四十五岁退伍。正规军人享受工资待遇,按月发放给本人,退伍时按级别享受一次性退伍金。 信使、衙役、卫兵、库丁和税丁等由退伍士兵担任。 第十三条,军队编制改革: 什:十人,其中什长、什副各一名。 队:三什为队,队长,队副各一名。 曲:三队为曲,百人将一名,佰长两名。 屯:十曲为屯,都尉一名,军司马一名,参谋一员。 营:三屯为营,校尉,骑都尉,参将各一,参谋两员。 军:两营加一直属营为军,中郎将,副将,军师各一,参将三名。 军团:战时组合任命,最多辖三军。 特别规定:队长以下为士兵,佰长至军司马为军官,都尉至中郎将为将军,高级军校生毕业可担任佰长,军官升将军需进军事学院进修。 第十四条:刑法: 杀人者斩 逃狱者斩 抗拒监禁劳动者斩 通敌卖国者斩 贪墨者监禁劳动 盗窃者监禁劳动 偷税漏税者监禁劳动 欺行霸市者监禁劳动 逃避兵役者监禁劳动 触犯刑法的不祸及家人,但没收全部财产,政府鼓励配偶离婚,未成年子女随配偶生活。 这个法律由于处于试点阶段,张易决定只在扬州的吴郡,丹阳郡和山阴三郡实行,这三个郡发展较早,人口最密集,百姓素质也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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